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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7-07-06 15:59:07)
前夫外遇得女 求償無門
意外發現前夫外遇,小三甚至為前夫生女,女兒還已10歲,氣憤提告,要求賠償,但法院以提告時效已過,判處前夫與小三免賠。
據《蘋果日報》報導,台北市一名蔡姓女子前年已與從事裝潢的洪姓男子協議離婚,今年初蔡女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新版戶籍謄本,意外發現前夫不僅養小三,而且小三還為前夫生下一女,女兒已經10歲。蔡女認為,前夫與小三外遇產子,讓她精神受創,向前夫與小三求償300萬元。
洪男辯稱,他與這名女子是於2004年12月在一個喝酒的場合認識,當時因為喝醉而與女子發生關係,但日後沒有往來,兩人並無感情基礎。2011年,女子突然來電,告訴他已有兩人的女兒,他才願意相認。洪男說,由於事情發生距今已過10年民事追訴期,認為不應賠償。
台北地院依據洪男外遇女子的產檢及生產醫療相關資料,發現洪男的女兒是於2004年12月底受孕,依《民法》規定,知道權利被侵害2年內求償才屬有效,但若在案發10年後才知權利被侵害,同樣無權提告,蔡女因是在2015年1月提告,離案發已逾10年,時效已消滅,判免賠。